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

壽險公司不會浮濫興訴或動輒拒賠

摘自<中國時報>2015.11.21, "壽險公會 理賠爭議 儘速和解"
"去年保險理賠案有近878.4萬件, 理賠金額逾1.6兆元, 其中訴訟案為361件, 占率僅0.004%;
同時去年底壽險有效契約逾2億件, 申訴及調處的理賠與非理賠案有3802件, 占率0.0019%,
比率都極低, 強調壽險公司絕對不會浮濫興訴或動輒拒賠。"

2015年11月21日 星期六

淺談失智與商業保險

失智概分為兩大類:退化性失智及血管性失智。
1、退化性失智:是我們一般認知的失智,其中又有細分類,常見的為三類:
(1)阿茲海默症(Alzheimer's disease) - 最常見的失智, 由發現此疾的醫師命名, 病因來自海馬迴的遭破壞, 因此主症狀為記憶喪失, 對時間、地點、人物出現認知障礙。
(2)額顳葉型失智
(3)路易氏體失智(Dementia with Lewy bodies) - 第二常見的失智, 除了認知障礙外, 常伴隨身體機能障礙, 如身體僵硬、手抖、走路不穩、重覆跌倒等。
2、血管性失智:因腦中風或腦血管病變,致使腦細胞死亡而造成的失智。

失智最可能符合的殘廢項目應落在"神經"項目中的第1級(最嚴重)、第2級及第3級。
神經障礙若造成終身無法工作,就會落在神經障害第1~3級,接著再依生活失能(喪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)的程度來決定屬1~3級的哪一級,尚能自理屬第3級,完全不能自理屬第1級。

在殘廢等級表中的註解欄有對神經障害的審定訂出原則:
「神經障害等級」之審定基本原則:綜合其病灶症狀,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 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。於審定時,須有精神科、神經科、神經外科或復 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。
(1)因重度神經障害,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,全須他人扶助者:適用第 1 級。 (2)因高度神經障害,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:適用第 2 級
(3)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,但因神經障害高度,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:適 用第 3 級
(4)上述「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」係指食物攝取、大小便始末、穿脫衣服、起居、 步行、入浴等。
(5)有失語、失認、失行等之病灶症狀、四肢麻痺、錐體外路症狀、記憶力障害、知覺障害、 感情障害、意欲減退、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;或者麻痺等症狀,雖為輕度,身體能力仍存, 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,無法遂行其工作者:適用第 3 級
(6)因中等度神經障害,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:適用第 7 級
(7)中樞神經系統障害,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,依影像檢查始 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、腦波異常等屬之,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、診斷之結果審定之。
(8)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、感覺器之機能障害,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, 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,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。

<我對殘扶險有興趣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