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8月20日 星期四

房貸壽險受益人可以是銀行

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的經濟日報:「房貸壽險,受益人是銀行,消保會批離譜...」
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:「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,有保險利益。一、本人或其家屬。二、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。三、債務人。四、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。」
其中第三點言明要保人對債務人之生命或身體,有保險利益。這話翻成白話,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的生命或身體購買保險,使得當債務人之生命或身體消滅或損傷時,獲得保險利益,也就是保險給付。
債權人為了確保自己的權益,必須確保債務人有債務清償的能力 ,所以為債務人投保與債務價值相當的保險,在債務人一旦因生命或身體受到損傷,失去償還債務的能力時,由保險公司代為償還債務,這是一種風險轉嫁的方法。所以說房貸壽險的受益人是銀行,依保險法並無不妥,我不認為是一種離譜的作法。
問題的徵結應該在假使房貸戶已經清償房貸,事後才發生保險理賠事件,此時受益人仍是銀行的話,則違背當時簽約的精神,所以該在房貸壽險簽約時,批註當房貸已然清償,要保人及受益人應自動變更為保戶本人或家屬,以免由於償還房貸時間動輒一、二十年,當房貸清償後,由於當事人的疏忽,未能及時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,造成銀行在一旦發生理賠事件後,獲得保險公司的保險理賠,不當得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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